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强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教务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二级学院其他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认定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经一定程序产生并应在本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着重考虑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同期滁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学习生活及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综合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者;
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3.无故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自购高档电子产品者;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8.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设比例,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依据量化民主评议分数由高到低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自评表》。
第十七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量化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填写《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经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送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同步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库和学工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结合《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自评表》,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二十二条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我校将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组织监审处、学生处、财务处加强对各院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各院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现象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使用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同时,把学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和班级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根据各自分工,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章 教育与宣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采取措施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学〔2012〕40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huasheng